出租屋信息不报送要被罚!东莞公安手把手教你怎么报

2019-09-25      来源:红安房地产   浏览次数: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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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较高层次的法律对东莞阳光网及时登记和提交出租房屋信息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相对分散。为了便于出租人和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出租房屋信息报送的内容、主体、方法和信息接收部门,东莞市在梳理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出租房屋管理实际,对出租房屋信息报送的全过程做出了详细规定。

租赁住房应提交哪些信息?

《东莞市出租房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出租房屋应当实行出租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如果你租了一所房子,你应该把它交给公安机关……”,说明唯一负责接收出租信息的部门是公安机关。提交信息时,可以提交给当地警察局或最近的警察局,而不是新的关服务部等其他单位。

提交的租赁信息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信息、租赁地址和目的以及租赁期限。《条例》第九条规定,提交的租赁信息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出租人(包括租赁物业的业主、“二手业主”)、经理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数量、联系方式;二、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三、出租房屋地址和出租房间号;第四是租赁目的和租赁期限。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我市出租房屋“住在楼上,躺在楼下”的总体情况,有大量的小摊点、小作坊和小娱乐服务场所。《条例》规定,出租房屋内设置的小摊点、小作坊和小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出租人、经理或中介服务机构还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上述三类场所的信息,并分别登记其“租赁目的和租赁期限”。

谁负责提交租赁信息?提交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关于“谁负责提交租赁住房信息”的问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提交信息的责任主体,即我市租赁住房管理中存在的自营(包括“二手房东”)租赁管理、委托管理和中介租赁。首先,如果它自己出租,应由出租人提交。二、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书面说明出租人提交的资料;不清楚的,由经理提交;三是通过出租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出租的,由出租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提交。

关于提交资料的时限。《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有明确规定。简而言之,承租人应在“入住(入住或签订合同)、去(离开)、变更或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资料(第十条第二款)。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是境外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知为重点人员的,应当立即登记并提交(第十条第三款)。此外,对于条例颁布前租赁的房屋,条例规定了30天的提交宽限期,规定"提交应在条例颁布和实施后30天内提交"(第10条第3款),即提交应在2019年1月1日前完成,给出租人和管理人留出足够的时间提交。

提交信息的方式有哪些?

在提交租赁信息的途中。《条例》第11条第1款列举了三种提交方式:一是亲自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或社区警察局提交报告;二是通过微信或短信、电话、传真等方式提交。第三,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提交。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引入了信息化提交方式,并设置了“微信”、“网络系统”等提交方式。同时,考虑到一些出租人和管理人员不会使用微信或网络系统,因此保留了亲自向派出所或警区提交报告的方法。

关于提交租赁信息的便捷方式。在我市推进“两个标准、四个事实”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中,以“倾听家庭心声、服务温暖人心”为主题,公安机关主持开发了“出租房屋自我申报制度”,并对所有出租人和出租房屋管理人进行了100%授权采集。出租人和管理人只需通过自己的手机微信登录系统,输入相应的租赁住房信息,即可完成信息注册和提交工作。他们不需要经常去派出所或警区提交信息,真正实现了“数据多,群众少”。

仅提交部分信息或未及时提交会有什么后果

一方面,出租人、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信息应当全面,并严格按照第9条提交的信息提交;另一方面,信息应及时提交。信息应在承租人“来(入住或签署合同)、去(离开)、变更或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是境外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知为重点人员的,应当在入住后立即登记并提交资料。否则,将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提交租赁资料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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