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2019-09-25      来源:红安房地产   浏览次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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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根据1 法律法规名称设立 "深圳人才住房办法"
根据文件编号 2014年市政府第273号令
第 条 第二款
颁布者 深圳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15-01-0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负责 负责为人才提供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海外高层次人才补贴。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依据文号 2014年市政府令第273号
条款号 第一章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颁布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15-01-01
条款内容

申请人同时符合租金补贴、购房补贴和公共租赁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人才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依据文号 2014年市政府令第273号
条款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颁布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15-01-01
条款内容

新引进的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赁补贴。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依据文号 2014年市政府令第273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
颁布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15-01-01
条款内容

第四章新引进人才租金补贴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转移或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金补贴的条件和程序。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和新引进的归国留学生。第二十二条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已办理租金补贴接收、转移或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一)本科以上学历;(二)具有本市户籍;(3)我在本市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也没有租住公租房。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学士学位30岁以下、硕士学位35岁以下、博士学位40岁以下。上述年龄条件应在转学当年1月1日进行判断。新引进人才应当自引进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租金补贴。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第二十三条新引进人才租金补贴标准如下: (一)每名大学生6000元;(二)硕士9000元/人;(3)医生12000元/人。第二十四条新人才租赁补贴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第一笔补贴发放后六个月,如果申请人的户籍经审查仍在本市,且未租住公租房,已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人力资源部将发放剩余补贴。申请人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剩余补贴不予发放。新引进的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赁补贴。新引进的人才在领取租金补贴期间不得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期限自人力资源部首次发放租金补贴之日起1年内。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 》
依据文号 深发〔2016〕9号
条款号 第五十一条
颁布机关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16-03-23
条款内容

给予新引进人才租赁和生活补贴。对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给予一次性租金和生活补贴,其中本科生15000元,硕士25000元,博士30000元。


设立依据6 法律法规名称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 深人社规[2016]20号
条款号 第一条至第九条
颁布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实施日期 2016-12-01
条款内容

第一条为做好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根据《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办法》(深发[2016年第9号,以下简称《若干办法》)、《深圳市人才住房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住房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引进人才租金和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包括新区和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部”)于2016年3月23日以后首次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进口归国留学生和在职人才。本办法不适用于2016年3月22日前已办理人员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评审文件)并于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因学历提升需要接收应届毕业生并回国留学的人员除外)。
新引进人才的引进日期以首次引进评审文件的签发为准(学历提升除外)。
第三条新引进人才申请租金和生活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在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
(二)深圳户籍;
(3)已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深圳的;
(4)本人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年龄要求:30岁以下学士学位、35岁以下硕士学位、40岁以下博士学位。上述年龄条件应在转学当年1月1日进行判断。
第四条新引进人才的租金和生活补贴标准为:本科15000元/人,硕士25000元/人,博士30000元/人。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金和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监督。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新引进人才的租金和生活补贴。区人力资源部指定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的租金和生活补贴。
第六条区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区内新引进人才的租金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分配;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支出规模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汇总。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将新引进人才的租金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市人事中心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事中心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汇总上一年度市级和区级支出规模,并通知市财政部门。
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负责将新引进人才租金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分配。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的新引进人才租金和生活补贴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向市人事中心下达资金指标。每年9月30日前,根据上年支出规模,提前告知各区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每年3月31日前,与各区财政部门结清上一年度补贴资金。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汇总和提供享受市、区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新引进人才应当自引进评审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政府网站上的“新引进人才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申请补贴。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设立依据7 法律法规名称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 深人社规〔2016〕20号
条款号 第十条至第十七条
颁布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实施日期 2016-12-01
条款内容

第十条新引进人才租金和生活补贴的审批和发放按以下方式进行:
人力资源部门每天受理新引进人才租金和生活补贴申请,通过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审核申请人户籍,通过社会保障信息共享平台审核社会保险支付情况。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个月市、区申请人名单发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门,检查住房保障政策的享受情况。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在2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核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批租金和生活补贴申请,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如果不满足申请条件,申请将被终止。
人力资源部将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金和生活津贴支付。
对新引进人才租金和生活补贴信息的审核以审核时的信息状态为准。
在第十一条公示结束前,新引进的人才可以撤回租金和生活补贴申请。
新引进人才未通过租金和生活补贴申请审批的,可自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相应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的业务窗口提交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处理:
(一)因个人信息错误未能申请租金和生活津贴的;
(2)由于信息系统原因,无法及时在线申请;
(三)对申请审查结果的异议;
(4)撤回房租和生活津贴申请;
(5)现场处理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因信息审查结果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与其自身信息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人力资源部收到认证材料后,可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纳入下一个考试名单。
第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或者伪造年龄、学历、户籍、社会保险、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等情况进行欺骗,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人才的租金和生活补贴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安居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终止补贴支付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提交个人信用调查机构,个人信用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将不良行为记录在个人信用调查记录中。
第十六条根据新引进人才的不同类别,引进评审文件是指人力资源部为高等院校毕业生出具的介绍信、留学生回国留学介绍信、在职人才招聘和转岗通知书、接收站外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站内博士后人员招聘备案通知书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相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1)根据《住房办法》领取新引进人才租金补贴的人员,不得再次领取新引进人才租金和生活补贴。但是,如果2016年3月23日以后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按照《住房办法》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的租金补贴,差额部分可以按照《若干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重新发放;
(2)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金和生活补贴的人员不得再次领取。


设立依据8 法律法规名称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 深人社规〔2015〕13号
条款号 第一条至第八条
颁布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5-07-16
条款内容

第一条为了做好新引进人才租金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市人才住房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15年1月1日以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含新区和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调入在职人才和进口归国留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已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即取得高等学校毕业生录取通知书、在职人才招聘调动通知书、留学生管理介绍信)且2015年1月1日后再次申请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
人才引进时间以引进批准文件的签发为准。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金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监督。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市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事中心)负责对新引进人才的租金补贴。地区人力资源部指定了一个专门部门负责对该地区新引进人才的租金补贴。
区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本区新引进人才租金补贴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汇总;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编制新引进人才租赁补贴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汇总各区年度预算和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贷款计划,由市人事中心以国库授权支付的形式办理资金拨付。各区新引进的人才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新引进人才租金补贴资金的预决算,报市政府审批,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新引进人才租金补贴资金分别分配到市人事中心,并将各区新引进人才租金补贴资金划转至各区。每年3月底前,市财政部门应根据上一年度租金补贴的实际分配情况,与各区财政部门结清新引进人才租金补贴转移资金。
第五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租金补贴的下列条件是:
(一)“学士以上学位”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资格为准。
(2)“我不出租公租房”是指新引进的人才不出租或被允许出租市政府分配的公租房。重点企事业单位出租或获准出租单位的,视为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性质并由前海管理局分配的人才公寓。
(三)“转入年”以进口批准文件的签发时间为准。
(4)“年龄要求在转移年份的1月1日确定”,这意味着年龄要求在引入前一年的12月31日之前得到满足。
第六条新引进人才租金补贴遵循“一申请、两审核、两支付”的处理程序,即申请人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一份申请,人力资源部定期对申请进行两次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两次租金补贴。
第七条新引进人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分别为其办理租金补贴的接收、转移或引进手续。申请受理部门是签发进口批准文件的单位。
新引进人才应当自引进批准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上的“新引进人才租金补贴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申请租金补贴。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应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在信息系统中对租金补贴申请和上月申请人名单进行首次审核和汇总。补贴的首次支付时间应为申请获得批准后的第二个月。


设立依据9 法律法规名称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 深人社规〔2015〕13号
条款号 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颁布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5-07-16
条款内容

第九条租金补贴的“两项审计”分为初始审计和后续审计:
(1)初始审计。人力资源部在初审后收集申请人名单,并送至市公安部门核对户籍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门检查公共租赁住房情况、所负责的优惠购房政策以及人才是否享受租赁补贴。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和《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租金补贴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部门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果不满足申请条件,申请将被终止。租金补贴申请未获批准,但在进口批准文件签发后一年内仍未批准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二)重新审计。首次租金补贴发放后六个月,信息系统将自动启动续租审查程序。初步审查后,人力资源部门将收集申请人名单,送至市公安部门核对户籍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检查其负责的公共租赁住房和购房优惠政策。经人力资源部核实,申请人仍在本市注册,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引入后已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共3个月,并已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发布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续期审查终止,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租金补贴。
人才申请租金补贴的时间点以审核时的信息状态为准。
第十条公示后如无异议或异议,人力资源部将把申请人纳入补贴发放名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计划,并将租金补贴划入申请人的财政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50%的租金补贴将第一次支付,其余部分将第二次支付。
如果由于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不准确而导致补贴支付不成功,则在个人信息更正后,补贴将被纳入下一个支付周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相应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的业务窗口提交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处理:
(1)个人信息错误导致租金补贴申请失败;
(2)由于信息系统原因,无法及时在线申请;
(三)对申请审查结果的异议;
(4)现场处理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因相关职能部门信息验证结果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符而导致审核失败的,申请人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与其自身信息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人力资源部收到认证材料后,可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纳入下一个考试名单。
第十四条根据新引进人才的不同类别,引进批准文件是指人力资源部为高等学校毕业生出具的介绍信、归国留学生向管理局报告的介绍信、在职人才招聘和调动通知书。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九款所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本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的长期工作人员(不包括职工)。


设立依据10 法律法规名称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 深人社规〔2015〕13号
条款号 第十一条
颁布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5-07-16
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新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享受租金补贴:
(1)按照本办法领取领导人才租金补贴的;
(2)根据《深圳市人才住房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领取初中人才租金补贴和领军人才租金补贴的人员;
(三)根据《深圳市高级专业人才住房解决方案(试行)》(沈复[〔2008〕204号)获得购买高级人才租金补贴和贴息的人员;
(4)接受新引进人才租金补贴后,从本市调入再引进;
(5)已享受租金补贴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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