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部分的相关规定

2022-12-30      来源:黄冈房产网   浏览次数: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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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12月30日,据深圳特区报消息,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暂停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按照新媒体的观点,第三十四条是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产的条件;第一款第四项为:房地产开发商与金融机构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第三十六条预售款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的金融机构代收。收取预付款的金融机构为预付款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预付款应当专款专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预付款监理机构将款项拨付给出让人。未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理机构不得直接向转让方汇款。工程监理机构、预售款监管机构监管不当,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的期限为三年。临时暂停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践证明不宜停止的,应当恢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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