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重点关注公司债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财务信息披露等

2021-04-23      来源:黄冈房产   浏览次数:5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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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2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指引》旨在贯彻扶优限劣思路,把好债券入口关,引导督促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提升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质量,夯实债券市场发展基础。

  《指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主要关注公司债券发行人四方面的重点事项:第一,组织机构与公司治理,重点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舆情、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非经营性往来、大额对外担保、股权结构不稳定等情况。

  《指引》明确,发行人非因生产经营直接产生的对其他企业或机构的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以下简称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总资产3%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下列事项,并作风险提示或重大事项提示。

  第二,财务信息披露,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债务结构和债务篮子不合理、债务过度激进扩张、大额资产受限、现金流或盈利缺乏稳定性以及财务指标明显异常等情形。

  《指引》表示,最近一期末发行人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包括银行借款余额低于有息负债总额的30%;银行借款与公司债券外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之和低于有息负债总额的50%,本次申报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存量公司债券。

  同时,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比例达到40%,再次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审慎确定公司债券申报规模,原则上募集资金应用于偿还存量公司债券。

  而发行人报告期内有息负债余额年均增长率超过30%、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且速动比率小于1;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与净资产比例均超出行业平均水平的30%,应加强针对性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第三,特定类型发行人,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属于“母弱子强”的投资控股型发行人以及是否存在信用评级下调、债务违约记录等需要关注的情形,并对城市建设类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等特定类型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特别明确。

  四是中介机构履职尽责,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的核查工作以及执业质量评价记录情况。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负面执业记录的,将加大审核问询力度,推进实施分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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