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通报11起违纪案件 14名干部被处分

2019-05-31      来源:红安房产网   浏览次数: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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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红安县纪委监察局大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厉查处了一批贪污受贿、侵害群众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近期,再次集中通报其中11起典型案件。


  一、贪污受贿类


  1.县公安局原正局级侦察员、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李德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现金2万元,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并获利23365元。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报县委常委会批准,给予李德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李德峰行政撤职处分,执行科员待遇(股级)。


  2.县交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忠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揽人现金4万元,并为他人谋利。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报县委常委会批准,给予陈忠禄开除党籍处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陈忠禄行政撤职处分,执行办事员待遇(一般工作人员)。


  3.县国土资源局原地籍股副股长刘宝和,经县纪委初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5年3月移送司法机关,2015年12月17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刘宝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责令县国土资源局给予其相应政纪处分。


  4.县国土资源局原主任科员周福新,经县纪委初查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5年4月移送司法机关,2015年12月7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决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建议县委常委会和黄冈市国土资源局给予周福新相应党纪和政纪处分。


  二、侵害群众利益类


  5.城关镇云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大金,在2010年至2014年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云台村存在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套取国家惠农资金8.15万余元、公款私存以及公款送礼、滥发津补贴等问题,同时,其个人还犯有挪用公款5万元、虚报冒领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公款报销手机费用等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大金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依照相关程序罢免其云台村村委会主任职务。


  6.杏花乡红花冲村村委会委员、计生专干黄芝莲,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群众评议和公示的情况下,2014年以其婆婆的名义违规申报、领取国家扶贫搬迁资金5000元。后经查实,这已是黄芝莲第二次享受扶贫搬迁资金。同时,黄芝莲在2010年因违规享受低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3年因计划生育追责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存在多次顶风违纪行为。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黄芝莲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责令杏花乡党委依照相关程序罢免其在村委会担任的一切职务。


  7.杏花乡龙潭寺村村委会副主任周高举,在2014年任龙潭寺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本家堂哥周某某违规申报并享受扶贫搬迁资金8000元;同时在明知本村4组村民姚某某在2014年已经享受过国家扶贫搬迁政策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姚某某重复申报国家扶贫搬迁资金5000元。后经核查,周高举在2015年9月因骗取受灾理赔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周高举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8.永佳河镇尾斗山村村党支部书记程迎松、村委会财经主任余道文、村委会妇女委员张永娥,2013年以自己或亲属名义虚报扶贫搬迁申报资料,并各自违规享受扶贫搬迁资金5000元。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程迎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永佳河镇党委免去其尾斗山村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给予余道文、张永娥党内警告处分。


  9.天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天台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国太,村支部委员、治调主任秦建兵利用职务之便,2013年以自己妻子的名义违规申报并各自享受5000元扶贫搬迁资金。经县纪委常委研究决定,给予徐国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成天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党委免去其天台山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给予秦建兵党内警告处分。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类


  10.华家河镇中学在2015年1月25日,用公款购买11张面值300元合计3300元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卡。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华家河镇中学校长秦辉华党内警告处分。


  11.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在2015年至2016年间,四次违规用公款购买沃尔玛超市购物卡,金额总计36600元,向干部职工发放。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党支部书记、院长黎启玉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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